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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的熔断制度
熔断(CircuitBreaker,又称断路器)与涨跌幅限制(PriceLimit)、减速措施(SpeedBumps)共同构成目前国际通用的三大自动稳定机制类型。
熔断制度于1987年全球股灾时应运而生,以解决市场价格剧烈变化、成交量骤升所导致的流动性问题。断路器仅在市场下跌时采用,目的在于用有秩序、事先计划的暂停交易,来取代突发性的暂停交易。熔断制度其实就是在涨跌幅限制前的一道过度性闸门,提前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就如同红灯亮起前先闪黄灯一样。
据介绍,在国外交易所中,"熔断"制度有两种表现形式,分别是"熔而断"与"熔而不断"。"熔而断"的意思是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停止交易;"熔而不断"的意思是当价格触及熔断点后,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继续交易,但报价限制在熔断点之内。
按照目前的设计,6%的日涨跌幅将是沪深300指数期货交易的第一个熔断点,在此幅度内"熔而不断"地继续交易10分钟。为了抑制市场非理性过度波动,我国的股指期货将引进"熔断"制度。
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十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不得超过熔断价格,继续撮合成交。启动熔断机制十分钟后,取消熔断价格限制,10%的涨跌停板生效;当某合约出现在熔断价格的申报价申报时,开始进入熔断检查期。
熔断检查期为一分钟,在熔断检查期内不允许申报价格超过熔断价格,并对超过熔断板的申报给出恰当提示;如果熔断检查期未完成就进入了非交易状态,则熔断检查期自动结束。
当可再次进入可交易状态时,重新开始计算熔断检查期;熔断机制启动后不到十分钟,市场就进入了非交易状态,则重新开始交易后,取消熔断价格限制,10%的涨跌停板生效;每日闭市前30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制,但如果有已经启动的熔断期,则继续执行至熔断期结束。
根据熔断制度,每日开盘之后,当某一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时且持续一分钟,对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每个交易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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