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和融开户流程
一、开户
1、开户条件: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参与国内期货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委托本公司代理期货业务,成为本公司的客户。
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成为期货经纪公司的客户:
A.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
期货监管部门、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C.
本公司职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D.
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E.
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
F.
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批准文件的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G.
单位委托开户未能提供委托授权文件的;
H.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开户手续:开户请到本公司办理开户手续。
自然人开户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填写《开户申请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所有附件。
法人开户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开户申请表》,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或授权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所有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授权签署除上述条件外,还需出示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客户须在《期货经纪合同》文件中指定1至2人为其资金调拨人,指定1至2人为交易指令下达人。被指定资金调拨人和交易指令下达人须亲临公司,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并预留印签。
二、申请编码
客户开户后还须填写各交易所的《交易编码申请表》,由本公司为客户办理交易编码申请手续。交易编码得到交易所批复后,客户方可在该交易所进行交易。
三、入金
客户在开始交易之前,须在其交易帐户中存入相应的资金。本公司根据交易所的期货保证金标准,制定和调整每个期货品种的保证金标准。在保证金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客户的交易量取决于其交易帐户中可用资金的多少。(注意:浮动盈利不可开仓)
客户入金可采取现金、支票、汇票、电汇等方式。以支票、汇票或电汇方式入金,须待资金到达本公司帐户后,客户的可用资金才会增加。
四、交易
1.
书面下单:在本公司营业场所内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可填写交易指令单,客户指令下达人签字后,递交指令中心,由指令中心通过电话或异地终端将客户指令下达至交易所场内,并将成交结果回报客户。
2.
电话下单:选择电话下单的客户,由客户指令下达人员将电话打到盘房,在下达交易指令之前,必须先报出资金账号及密码。盘房通过异地终端将客户指令下达至交易所场内。
3.
网上下单:选择网上交易的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使用本公司的交易软件进行实时盯市、技术分析、自助下单、成交回报及实时数据查询。
4.
自助交易:在本公司营业场所内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可使用本公司的交易软件进行实时盯市、技术分析、自助下单、成交回报及实时数据查询。
五、交割
1、需要进行实物交割的客户,必须预先同本公司取得联系,经核准后填写《实物交割申请书》。
2、对于交割月持仓范围以内的实物交割规定如下:
A、将填写完整的《实物交割申请书》于交割月前一个月结束前第三个交易日之前,送交本公司。
B、由于席位在进入交割月后有持仓数量的限制,本公司将根据先保留交割头寸、后保留投机头寸的原则,以及申请交割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安排交割月席位上的持仓。
3、对于交割月持仓范围以外的实物交割规定如下:
A、填写完整的《实物交割申请书》。在交易所规定的申请截止日前三个交易日送交交易部。
B、套期保值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客户所建立的套保头寸可保留至最后交易日。
4、经核准后允许交割的客户,应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足额的交割保证金或者标准仓单、增值税发票等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凭证及票据。
5、由于交易所在进入交割月后,允许卖方提前交割,因此买方持仓(包括投机头寸)有被动交割的可能性。凡保留多头头寸至交割月的客户,要充分考虑到被动交割的风险。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客户自负。
六、结算
本公司结算部于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对当天有成交、有持仓或有资金变动的交易帐户进行结算。
结算依据包括交易所的成交确认、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结算价、交易所和本公司的收费标准以及客户出入金凭证等。
结算内容包括交易费用、交易盈亏、帐户余额、保证金占用和可用资金等。
结算结果将以合同中约定方式及时送达客户。进行网上交易的客户可以通过网上交易软件查阅其帐户的实时数据。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本公司将为所有在该月中有成交或有持仓或有资金变动的客户打印该月份的交易月报,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客户,客户签署后回本公司。
七、出金
客户提款须由其指定的资金调拨人填写《提款申请表》并签字,法人户还须加盖预留的提款印章。
客户提款额不得超过其帐户的可提资金。
以现金交纳保证金的客户,在提款时可以提取等额现钞,否则只能以转帐方式提款。
八、撤户
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撤销其交易帐户,终止与本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
客户在办理撤户手续之前,必须签字确认当月的交易月报,交回《期货经纪合同》。
客户撤户时须填写《清户申请表》,并由户主(法定代表人)签字,法人户还须加盖单位印章。《清户申请表》经本公司同意后,客户方可提取其帐户中的资金余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客户暂不可撤销其交易帐户:
1.
拒不签署交易确认单据。
2.
客户帐户中持有未平仓合约或未完成的交割事宜;
3.
客户与本公司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4.
客户的交易帐户被司法、检察或公安机关冻结;
5.
客户的交易帐户被期货监管部门或期货交易所通知暂不予出金;
6.
《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其他有关规定。
客户自撤户之日起,与本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及法律关系将全部了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