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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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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上篇)

洗钱犯罪典型案例(上篇)

 

【案例陈某南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南,男,1996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梁某辉,男,1995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某坚,男,2002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吴某铿,男,1997年出生,务工。

被告人陈某琛,男,1992年出生,务工。

被告人严某妹,女,1965年出生,无业。

2020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某南单独或指使被告人梁某辉、吴某坚在广东省肇庆市、佛山市贩卖毒品。其中,陈某南贩卖毒品135次,共计贩卖MDMA片剂(俗称“摇头丸”)84.075克、含MDMA成分的粉末27.46克、氯胺酮120.29克,违法所得共计164550元。梁某辉协助陈某南贩卖含MDMA成分的粉末1.7克、氯胺酮18克。吴某坚协助陈某南贩卖含MDMA成分的粉末1.72克、氯胺酮1.03克。

被告人陈某南为逃避司法机关追查,长期使用被告人陈某琛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沟通毒品交易事宜及收取毒资,使用被告人陈某琛、严某妹、吴某铿与吴某坚的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指示被告人梁某辉将贩毒所得的部分毒资转化为现金,共计124250元,其中2021年3月1日后共计112350元。被告人梁某辉、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按照被告人陈某南指示收取、转移。陈某南还利用部分毒资购买宝马牌汽车一辆,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3月1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南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梁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吴某坚犯贩卖毒品罪,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犯洗钱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4月12日,补充起诉陈某南25宗贩毒事实,梁某辉1宗贩毒事实,并追加认定梁某辉洗钱罪。同年6月1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南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罚金一万元;认定梁某辉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四千元;认定吴某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认定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等刑罚。认定在陈某南处扣押的宝马牌汽车为涉毒资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6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注重电子数据的精细审查,依法追诉两名漏犯。在审查逮捕陈某南、吴某铿一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对涉案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审查,发现漏犯梁某辉,查实其涉嫌协助陈某南贩卖毒品的事实,后将其追诉。同时,通过审查购毒人员梁某良交易记录等证据材料,发现其贩卖毒品嫌疑,引导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对梁某良进行追诉,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梁某良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引导侦查机关扩线侦查,追诉大量遗漏罪行。检察机关梳理分析陈某南贩卖毒品的交易记录等证据,充分运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引导侦查机关扩线侦查,深挖毒品交易线索,从最初提请批准逮捕的3宗贩毒事实、移送审查起诉的5宗贩毒事实,到最终检察机关认定陈某南等人涉嫌135宗贩毒事实,成功追诉了100余宗被遗漏的犯罪事实。

(三)深挖毒资毒赃流转情况,依法追诉洗钱犯罪。针对明知是毒资,还提供资金结算账户收取毒资,允许将涉毒资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等行为,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洗钱罪全面收集证据,依法认定吴某铿、陈某琛、严某妹3人的洗钱犯罪。对于贩毒人员利用他人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收取毒资、套现等掩饰、隐瞒毒资毒赃行为认定为自洗钱犯罪,依法追加陈某南和梁某辉自洗钱犯罪。对于在陈某南处查扣的宝马牌汽车,陈某南在侦查阶段否认车辆为其本人购买。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涉案财物证据,认定该汽车为涉毒资产,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陈某南承认该汽车系使用部分毒资购买。检察机关提出对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的处置意见,得到法院裁判采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补强证据,高度重视对毒品交易电子数据的甄别和审查,积极追诉漏罪漏犯。坚持“一案双查”,针对出于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目的,借用他人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收取毒资、套现、购置大宗物品等行为,依法认定自洗钱犯罪。同时,检察机关要注重毒品犯罪“打财断血”工作,引导侦查机关收集涉案财物证据,溯源查明资产的来源,依法认定并追缴涉毒资产,向法院提出涉案财物处置意见。

 

【案例梁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至9月,梁某伙同何某华(另案处理)等人,在缅甸木姐地区设立诈骗窝点,招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团伙入驻,对各犯罪团伙进行管理,向犯罪团伙收取房租、水、电等“物业”费用,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短信群发技术设备,并帮助联系“洗钱”团伙,以此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其间,王某(另案处理)带领诈骗团队进入梁某管理的诈骗窝点,指使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搭建虚假的“安逸花”贷款App平台服务器,林某使用短信群发技术将含有虚假“安逸花”贷款App链接的短信向国内电信用户大量发送。李某雨、王某辉等人在王某等人的组织安排下,通过“QQ”语音电话和国内被害人联系,冒充贷款平台客服人员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办理贷款名义诱导被害人交纳认证金、解冻费,骗取被害人资金。经查,该诈骗集团采用上述手法共计诈骗14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近6000万元。

另查明,梁某、王某等人通过“泰达币”交易进行“洗钱”,将诈骗赃款转移至国内,梁某富、王某林等人事先与梁某、王某等人通谋,明知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而通过转账、收取现金等方式帮助转移。梁某洪、王某洪、桂某等人作为梁某、王某、何某华亲属,明知相关人员转送的现金等财物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藏匿。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查扣现金、黄金、基金等财物折合人民币近6000万元。

2020年9月中旬,梁某等三人结伙,与缅北地区偷渡团伙“蛇头”联系,通过缅甸村寨接抵的边境地区,经隐蔽路线偷越国境进入云南瑞丽。

诉讼过程

2020年8月14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21年3月17日,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将梁某等人移送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报送至太原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13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对梁某等23人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首要分子梁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梁某富、王某林等8名犯罪集团骨干成员十四年五个月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百零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李某雨、王某辉等7名一般参加者七年四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一万元至一万三千元不等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梁某洪、王某洪、桂某等7名境内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人员六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依法及时返还被害人损失。部分被告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依法从重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幕后“金主”。近年来,境外电诈组织呈现出新形态,犯罪分子在境外设立诈骗窝点,表面上不直接实施诈骗,但通过招募诈骗团伙或人员,为诈骗团伙提供犯罪场所、条件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服务,对犯罪团伙及成员实施管理控制,逐步形成较稳定的大型犯罪集团,并通过抽成分红或者收取相关费用等方式巨额敛财,大肆实施诈骗活动,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极大。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幕后“金主”,要用足用好法律武器,持续保持高压严惩态势,形成有力震慑。既要依法从严适用自由刑,彰显“零容忍”立场,又要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最大限度剥夺其再犯能力。对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依法严惩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境内资产转移帮助的人员,最大范围查扣犯罪分子诈骗所得及转化收益。办案机关应当全力查清犯罪集团的财产状况及犯罪所得资金流向,及时准确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资产,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对于境内协助转移、窝藏犯罪所得及转化收益的人员,应当结合其主观明知情况、参与犯罪程度,以诈骗罪共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李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李某某偷渡出境至缅甸承租场地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伙同“洗钱”团伙转移诈骗赃款。2019年下半年,李某某出资将缅甸南邓胶林宾馆改造成集诈骗工作室、通讯网络连接、安保食宿为一体的诈骗窝点,招募饶某某等1000余名诈骗人员在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逐渐发展形成以李某某为首要分子,廖某某、林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杀猪盘”、虚假投资理财、虚假刷单等方式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共计诈骗700余名被害人人民币9800余万元。

李某某还将胶林宾馆部分场地出租给其他诈骗团伙,提供生活食宿、安全保障、技术支持等服务,并成立“卡部”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以李某某为首的犯罪集团累计收取其他诈骗团伙租金人民币3000万余元。

诉讼过程

本案为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福建省龙岩市公安机关陆续对李某某等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系列案立案侦查。2022年2月至2024年3月,龙岩市公安机关以李某某、廖某某、林某某等122人涉嫌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移送龙岩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3月至2024年4月,龙岩市检察机关先后以李某某、廖某某、林某某等122人犯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提起公诉,并对李某某等“金主”、骨干成员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对于在胶林宾馆“卡部”内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收益的傅某某等10余名被告人,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等提起公诉。

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龙岩市审判机关经依法审理,对犯罪集团“金主”李某某以诈骗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人民币八百五十五万元的罚金;对廖某某、林某某等9名骨干成员判处八年八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百一十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对饶某某等112名一般参与人员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判处七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对在胶林宾馆“卡部”实施犯罪的傅某某等10余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七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六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司法机关协同配合,坚持将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公安机关扣押涉案现金及大量房、车、黄金、名贵表、虚拟货币等价值人民币近2亿元;检察机关督促各被告人退赃退赔人民币362万余元;审判机关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已判决案件适用罚金刑总额达人民币5167万余元。对于被告人诈骗所得财物,依法判决返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

依法从严认定跨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数额,加大涉案财物追缴和财产刑适用力度,坚决“打财断血”。有的犯罪分子既自行组建电诈团伙实施诈骗,又向其他电诈团伙提供犯罪场地、通讯网络、安保食宿等服务保障。对此,要依法从严认定诈骗金额,既应包括本团伙的诈骗金额,也应包括其提供服务保障的其他诈骗团伙诈骗金额。其他诈骗团伙的诈骗金额难以具体查证的,可以根据该犯罪团伙从其服务保障的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无法折算的,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可以认定为犯罪数额。要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依法及时甄别财产性质,准确查扣冻结涉案财产,特别是隐蔽资产。对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已通过消费等转化为房、车、黄金、名贵表、虚拟货币的,应注意审查甄别购买上述资产的资金来源,防止犯罪分子通过消费等方式“洗白”犯罪所得。办案机关要充分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引导在案人员主动退赃退赔,全力挽回被害人损失。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真正实现“打财断血”,合力斩断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转移链条,铲除电诈犯罪赖以滋生蔓延的经济土壤。

 

案例四】刘某某等人诈骗案——跨境电诈集团以冒充公司负责人方式诱骗财务人员大额转账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刘某某纠集张某某、何某某前往柬埔寨王国西哈努克港市组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期间,刘某某提供前期运营资金、安排人员培训和联系洗钱团伙(俗称“水房”)等。自2019年3月起,刘某某与张某某、何某某指挥上述诈骗集团采用下列方式实施诈骗:一线话务人员冒充各类科技公司财务人员拨打目标公司财务人员座机电话,向对方虚构将有业务款转账至目标公司等事实,诱使对方使用QQ进行联系;二线话务人员以科技公司财务人员名义与对方进行QQ聊天,伺机获取对方收款账户信息等,再制作并发送虚假跨行转账凭证,并谎称转账款将延时到账;三线话务人员使用与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相同的QQ昵称冒充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加入前述双方QQ聊天,采用佯装确认前述转账事宜等方法骗取对方信任,再询问并掌握目标公司账户余额等信息后,以需向其他公司支付业务款等虚构事实诱骗对方将钱款转账至洗钱团伙控制的账户。

经查,2019年3月至7月,该诈骗犯罪集团共骗取北京、上海、新疆等地147家被害单位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683万余元。

检察履职

2020年3月4日、2022年7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先后将张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案、刘某某涉嫌诈骗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三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该院报送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通过自行侦查完善证据链,证明刘某某是犯罪集团的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2020年9月27日、2022年8月29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以诈骗罪对刘某某、张某某、何某某提起公诉,并认定刘某某为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张某某、何某某为主犯。

2021年8月25日、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先后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该犯罪集团其余90余名成员陆续到案,分别由徐汇区法院、闵行区法院、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四年不等。现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及其组织领导者。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呈现规模化、集团化特点,危害性明显增大。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特别是隐藏在幕后的策划者、组织者、领导者,要用足用好法律武器,持续保持高压严惩态势,形成有力震慑。

2.积极开展自行侦查,加大指控犯罪力度。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往往藏匿幕后、远程指挥,指控证明犯罪难度较大。检察机关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基础上,加大自行侦查力度,通过调取同案犯供述、补充询问证人、收集客观证据等,全力查证首要分子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严惩。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乃桥

  审核: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