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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Q&A(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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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Q&A(第5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Q&A(第5期)

 

Q41: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刑满释放后,应采取哪些继续监管措施?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九条、七十条规定: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违反规定,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Q42: 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应当怎样配合衔接,依法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有组织犯罪线索?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Q43: 哪些有组织犯罪及其相关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44: 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有组织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Q45: 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特定措施的,应当如何处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Q46: 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哪些不正确履职问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滥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47: 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履行哪些保密义务?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Q48: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有哪些救济措施?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Q49: 我国应当怎样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

涉及有组织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Q50: 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有哪些具体机制?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编辑:李乃桥

审核: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