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Q&A(第4期)
Q31: 哪些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跨省异地执行刑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Q32: 哪些办案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全面调查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Q33: 怎样处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财产?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Q34: 有组织犯罪的哪些财产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Q35: 有组织犯罪组织的“保护伞”实施的行为一般有哪些?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Q36: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严格禁止哪些不当司法行为?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Q37: 如何依法保障执法、司法人员免受有关人员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关机关接到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对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Q38: 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
Q39: 对参与反有组织犯罪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司法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保护?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Q40: 相关人员因从事或参加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牺牲,是否享有抚恤优待政策?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因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编辑:李乃桥
审核:李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Q&A(第4期)
Q31: 哪些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跨省异地执行刑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执行机关应当依法从严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刑罚。
Q32: 哪些办案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全面调查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Q33: 怎样处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财产?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Q34: 有组织犯罪的哪些财产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涉案财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一)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二)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三)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Q35: 有组织犯罪组织的“保护伞”实施的行为一般有哪些?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Q36: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严格禁止哪些不当司法行为?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二)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三)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四)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Q37: 如何依法保障执法、司法人员免受有关人员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关机关接到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对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Q38: 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哪些保护措施?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
Q39: 对参与反有组织犯罪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司法机关应采取哪些措施保护?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Q40: 相关人员因从事或参加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牺牲,是否享有抚恤优待政策?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因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编辑:李乃桥
审核: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