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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防非宣传月 |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致居民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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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防非宣传月 |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致居民的公开信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致居民的公开信


广大居民朋友: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理财意识不断增强,但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以投资理财、养老服务、免费旅游、投资黄金珠宝、回购返利、工程项目开发、虚拟货币等名义,利用居民急于投资获利心理,以高回报、低风险等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导致众多参与者上当受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严重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

很多居民虽然知道非法集资是违法的,但不能很好地分辨哪些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对此,国务院令第737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不论合法理财还是非法集资,投资即存在风险。与合法理财相比,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风险是巨大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为防范非法集资,护好自己的钱袋子,在此提醒您投资前务必要做到“两看两思两不要”。

两看:一看是否取得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书,并通过金融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或电话核实真伪*。特别说明,营业执照对于一个公司而言,如同一个人的身份证,有身份证并不代表可以当医生给人开药打针做手术,还需要有医生执业资格证。同理,有营业执照也不代表公司就可以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还必须具备相关金融牌照。二看开展投资理财业务是否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里的“投资”“资产管理”等字样不代表其可以从事理财等金融业务,一定要以金融牌照表述为准。

两思:一思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很多人不懂外汇原油交易、虚拟货币交易、艺术品交易等,却盲目听信别人,把资金投入各种非法交易平台,最终血本无归。非法集资常用手段和案例解析等可关注“青岛金融安全卫士”公众号。二思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同志说过,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

两不要:一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和“专家推荐”。很多进行非法集资的机构都很擅长包装自己,媒体广告、国企背景、名人站台、高新科技……各种高大上的名头层出不穷,实际都是为了骗钱。熟人介绍和专家推荐也不靠谱,因为他们有可能本身就是被骗的对象,也有可能是享受既定利益的“帮凶”。二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高收益代表高风险,风险很低的好项目完全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需要支付个人投资者高息的项目要么风险很高,要么是纯粹的骗局。

请您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如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请及时揭发举报或到公安机关报案,避免更多无辜居民上当受骗,共同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注1: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不特定对象”指的是社会公众,比如向自己亲朋好友借钱叫做“特定对象”,在大街上向来往的路人借钱就叫做“不特定对象”。

*注2:目前,居民关注度较高的投资渠道主要包括存款类,公众理财类,以及私募类。

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机构是经中国银保监会许可设立的各类银行机构。

可以面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产品的机构包括经中国银保监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设立的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取得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资格的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机构包括信托、私募基金等。投资前,建议您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登记。同时,您必须达到一定资产和收入要求,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投资单个产品一般有最低金额限制,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相关机构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不得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

中国银保监会许可证信息查询平台:http://xkz.cbirc.gov.cn

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https://www.safe.gov.cn/

 

 

青岛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4月

来源:青岛证监局

编发:刘娟

复审:周金东

终审:李一